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4-01-05 11:56:13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裁量标准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较重: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时间1个小时以上,经劝说拒不离开、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是什么?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以及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程序如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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