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多久失效
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超过6个月未被发现后,公安机关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治安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后就失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由此可见,追究治安违法行为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治安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后就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n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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