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并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基础,此后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论”又深化了这一法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也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直接提供的法理基础。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制作笔录等基本内容;依据不同标准可分为立法听证、执法听证,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等。目前我国所建立的听证制度主要是指行政听证,我国的听证制度是来源于对国外有益行政法制度的借鉴和运用,但它符合并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精神,为我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由于这一制度被引入行政复议领域时间不长,运用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这一程序制度在行政复议中充分发挥作用并予以充实完善,是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行政复议听证实践,着重分析在行政复议实务中运用听证制度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立法背景
我国最早引入听证制度是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此后,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听证制度。这些法律中确立的听证制度主要是立法听证和执法听证。而行政复议听证,既不同于立法听证,也不同于执法听证,它实际上是与法院审理程序相类似的一种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类似于准司法性听证,其目的是为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一个质证、辩论的平台,为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帮助。
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环节,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得以实践和发挥的关键。因此,必须创新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借鉴行政争议解决制度的基本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也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经过反复讨论和征询意见,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在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中作出了关于特别程序——复议听证制度的原则规定,这是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上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规定。《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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