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后可以延期吗?
时间:2023-08-02 18:42:49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延期与举行听证是没有关系的,对于案情复杂的复议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复议期限。而行政听证是作出行政处罚前,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因此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不包括行政复议延期的情形。

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

1、关于界定行政复议听证范围方式的问题。目前,各地关于行政复议听证范围的界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方式,即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予以规定,如《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等;另一种是暗示方式,即不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予以规定,而由行政复议机构在实践中自行掌握,如《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都只是规定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听证等审查方式,没有涉及到行政复议听证的范围问题。就实践操作来看,行政复议听证范围应当采取明示列举的方式,否则行政复议机关自由裁量余地太大,反不易于案件范围的把握。

2、关于如何界定行政复议听证适用范围的问题。对什么案件可以适用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是行政复议听证中的重要问题。《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因此,行政复议听证应实行有限范围原则,即复议机关实施听证对案件的范围要有必要的限制,否则就会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工作效率。所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包括:

(1)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如涉及外国人或者港澳台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4)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

(5)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二)赋予第三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等的听证请求权

行政复议听证启动的决定权在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既可以视情况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也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因此,这里的问题是哪些当事人可以提出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请求。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均只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出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要求。对于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仍沿用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表述,只强调申请人有听证请求权,回避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无相应请求权的问题,实质上是不承认被申请人、第三人有听证请求权,如《盘锦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规定: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有的则规定申请人和第三人有听证请求权,不承认被申请人有听证请求权,如《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规定:听证可以依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有的则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有听证请求权,如《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上看,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拥有听证请求权。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申请人,无申请即无复议,申请人属于行政复议的主动参与者,而第三人和被申请人则属于行政复议的被动参加者,立法者在设计制度时优先考虑申请人的听证请求权是无可非议的,但这并不意味对其他参与者的听证请求权必须一律排除。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上看,申请人有听证请求权,第三人一旦参加行政复议,就拥有了与申请人相近似的复议权利,因此,第三人也应当拥有听证请求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是对应的,被申请人拥有听证请求权不会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的优势地位造成影响,因此,也应当赋予被申请人以听证请求权。从复议听证实践上看,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居绝大多数,但也有少部分第三人、被申请人主动要求举行听证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力地说服申请人。

(三)建立专家参与制度并扩大行政复议审理的公众参与度

行政复议机构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听证,听取意见。如《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参加听证,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样通过借助外智、吸收社会专业力量,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不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且有利于消除人们对行政复议官官相护的疑虑。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知名度、公信力较高的公众代表旁听行政复议听证会,参与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过程。公众代表旁听听证会、参与复议调查,一方面增加了复议审理的透明度,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复议机关也能以开放的姿态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公众代表参与复议调查听证的过程中,还可以协助复议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有利于彻底化解复议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四)确定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的效力

听证笔录效力问题主要是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约束力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有的规定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如《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笔录及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有的规定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法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被申请人举证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答复和证据、依据材料,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仅仅是双方当事人意见的记录,是帮助行政复议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事实的一种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方式不存在相互排斥性,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是唯一依据。

(五)明确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证据补充和采信的原则

关于听证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能否补充证据的问题,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无规定,《黑龙江省行政复议调查听证规则》第四十七条对被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补充证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从行政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来看,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补充证据,即使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此时,鉴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如果申请人不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无必要或即使认为有必要但受制于客观条件制约而无法去调查,对被申请人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应当允许被申请人补充证据,这也是行政复议听证审查的必要保障。但是这种补充证据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被申请人补充的证据只能是:已经被搜集而暂时不能提供或者申请人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涉及到新的证据,其他证据是不能补充提供的。因此,在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补充相关证据: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2、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听证审查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已经认可、没有提出反驳理由、证据,而在行政复议听证审查过程中又提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理由时,为明确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但不能超出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新理由的范围。

此外,行政复议机构在听证过程中应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必要可以委托依法设定的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得作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适当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不当的证据。

(六)引进非正式听证,实行双轨制。从国外的行政法理论来看,依据听证规则的严格程度以及是否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听证程序可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听证的记录制定法规或裁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给予听证机会,然后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作出决定是,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参考,不须基于记录做成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听证是类似于准司法性的听证,首先应严格正式听证程序。但正式听证程序虽然内容完整,能够充分保障程序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利,但相对而言手续繁多,费时费力。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简便、灵活、多样的方式听证,口头召集当事人,对复议案件中某些存疑证据和事实予以听证质证,当面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这种非正式听证相对于正式听证,听证程序更加简便,灵活性和适应性更强,有利于缩短行政复议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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