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延期是否举行听证,与是否举行听证无关。情节复杂的复议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复议期限。行政听证是指在行政处罚作出前,被处罚人有权要求听证。第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六十日的以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节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全文5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