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未交质证意见就寄鉴定材料
不可以。
(一)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属于案件证据
通过鉴定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必须依据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来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案件材料一般都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材料,也会存在为了鉴定而形成的笔录、调取的材料和勘察勘验形成的材料,这些材料应当是案件的证据材料。
因此,不能因为有鉴定意见而将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排除在证据之外,这些鉴定材料仍然是重要的证据的一部分。应当按照案件证据的要求进行质证认证。
(二)决定进行鉴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双方提交与鉴定相关的材料
一旦法庭决定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就鉴定事项提交相关材料,并告知不提交的法律后果。
(三)组织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关联系及合法性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所以,在将鉴定材料提交鉴定人之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由当事人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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