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法律婚姻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涉外婚姻公证包括哪些方面
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未再婚公证和离婚公证四类公证。
1、结婚公证,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2、未婚公证,未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人也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3、未再婚公证,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再婚声明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4、离婚公证,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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