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1、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
2、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
《公证法》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
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全文3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