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变在业需重新拟定一份章程修正案,把企业营业执照上需要变更的经营范围写在里面,盖上公司的公章,然后拿上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去当地工商局办理。企业在业是指企业仍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有正常的经营活动,会产生利润。企业存续是指企业仍有实体,但没有经营活动,没有生产了,也就没有营业利润。
存续分立式改制中产生的国有存续企业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开展了重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有关工作。它们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存续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形成了资产规模巨大、人员数量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矛盾复杂的国有存续企业。
存续分立式改制方案的设计初衷如下:(1)实施第一次重组,将可能降低对投资者吸引力、运营绩效相对差的资产以及在短时期内难以顺利履行上市前必要程序的资产剥离出去;(2)优质资产上市融资,并将上市后募集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及滚动发展;(3)将国有股本从上市公司优质资产高效运营过程中获取的收益,用于对存续企业的注资、改造和重组;(4)选择有条件的其他国有资产或存续资产进行二次、三次重组上市;(5)将增资扩股后募集资金用于上市公司持续运营及其他资产重组活;(6)循环往复,形成相对完整、高效运作的融资机制(见图1)。
存续企业的存在是存续分立改制(分拆改制)模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存续企业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存续企业自身根本无法实现正常经营,而且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资反哺存续公司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要解决这种路线错误,根本上当然应当从路线纠偏上入手,尽量避免国有企业继续沿用分拆改制模式,促进整体改制的全面实施。目前,我国还有相当的企业试图采用分立方式进行改制上市,包括已经进行的和目前正在进行的金融企业的改制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改制模式的存在。除此之外,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力行的主辅分离改制也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存续企业问题。应当说,如何避免存续企业的出现和问题的扩大化,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妥善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已经存在的存续企业如何进行化解,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其中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都非常复杂。但一个共同点就是比如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匹配问题。也就是说,存续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承担了过多的企业债务等,但是并没有实质性资产的进入,而且往往还伴随着对企业职工的欠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国企改制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对改制后企业的追索权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一处理原则也是有问题的。一是追索权的存在使得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对于新进入的股东也不公平,妨碍国企改制的进行;第二这虽然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存续企业职工的利益,但是却可能严重妨害改制后企业的运行,严重的可能造成社会矛盾。而且也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存续企业职工的保护。妥善的解决方法是,应当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附之国家优惠措施和支持等,综合调整利益分配关系来解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此外,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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