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案例
时间:2023-08-13 15:05:51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算一、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嫌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新型诉讼形式,在西方法治国家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只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等等,但内涵大体相当。通过对海外各发达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和比较,可以为中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先进经验,并同时证明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二、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干活时被人误伤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事件经过】

陈某是福清一家金属制品厂雇请的电焊工。2007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在车间内焊接铁门时,被同事林某玩塑料管产生的碎片击伤右眼。

同年12月,陈某以右眼受伤属工伤为由,向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后,认为陈某所受的伤为工伤。

金属制品厂不服,经行政复议后,将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原先的认定结果。

金属制品厂提出:陈某受伤不是因其焊接铁门的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因林志的侵权行为造成,不应认定为工伤,应由实施侵权行为人林志负责赔偿。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被同事所弄的塑管碎片击伤右眼,是陈某在履行金属制品厂安排的焊接铁门的本职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陈某系原告金属制品厂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告认定陈明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该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金属制品厂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法律解读】

何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明在金属制品厂内焊接铁门时,被同事玩塑料管产生的碎片击伤右眼,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涉及到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如何理解界定的问题。

就此,经办法官解释称: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超越职工本身工作职责范围的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此外,职工在工作时,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本案中,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上班时间玩塑料管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使得陈明处于不安全的劳动环境中,因此陈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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