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征收方可先拆除房屋
时间:2023-05-02 18:13:56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不能先行拆迁,应当在房屋拆迁前进行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前应当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二是法定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一是组织强制拆迁的权力。

如果强拆数量大、难度大,需要组织相应力量协助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公安民警、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做好工作。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环节:

(1)事前警告劝导。强制拆迁前,仍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法律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劝说,讲真话,讲利益,努力使被拆迁户权衡利弊,转变思路,取长补短主动让房子拆了。如果真的说不通,就要强行拆除。(2)证据的全面保存。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拆房屋前,应当邀请公证人到场,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进行记录登记,防止纠纷发生。(3)妥善保管财产。拆迁房屋时,要通知被拆迁房屋的家庭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到达现场,对被拆迁房屋的财产逐一进行清查登记,并经上述人员和强拆工作人员签字后移交给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拒不接收的,可以集中统一保管,不得毁损、灭失。(4)人身安全。关注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进行说服。公安机关对不妨碍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者其他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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