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单位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合同关系,补偿协议的签订并不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需要被拆迁人实际交出房屋或签订交房协议后,拆迁人才可对房屋进行处分。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律师补充: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协议是双务合同,被拆迁人在交付房屋前,有权先行获得补偿利益。
如果被拆迁人拒不交房,按照法律的规定,拆迁人是无权擅自拆除的。拆迁人或是征收单位应当基于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拆迁人腾房。同理,如果征收单位或是拆迁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被拆迁人也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形式要求征拆单位履行协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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