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至用工是全日制用工之外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只要不超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每周工时上限,单日工时可适当灵活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学校里的食堂员工放暑假有没有工资
如果工作人员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要看其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如果双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寒暑假期间,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食堂工作人员不上班,不用支付其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以小时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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