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0、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5、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6、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7、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8、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9、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10、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二、与业主相关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全文7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