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时间:2023-06-05 09:44:30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能否并用,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惩罚与抚慰,则在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已经对侵权人进行了惩罚而受害人也应当因此而得到心理上的抚慰。因此,在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虽然是能够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而起到一定的抚慰受害人的作用,但这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经济赔偿实现抚慰功能是不同,两种责任虽然都有惩罚和抚慰功能,但并不相同,不能相互取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前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都对这一点进行了规定。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被确认为犯罪,则无论其是否被判处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都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未被法院确定为刑事犯罪,则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被控数罪,仅部分被判有罪,则就无罪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实践中,以加害人已经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显然存在一定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起草者努力修改这一批复的规定。如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规定为财产性损失,并规定了估算的标准,这样就可以对以上问题作出一定解决。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从而真正实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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