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事务所没有按照所谓的行业惯例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拖欠了一月3000元的工资。那么,根据行业管理,事务所的做法是否正确,员工应该如何维权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是强制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声称实行宽松的人性化管理。根据行业惯例,不得与项目审计助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主张的行业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仅可以追索拖欠的劳动报酬,还可以要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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