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仅有向员工支付2n及n+1金额之经济赔偿,尚未涉及到支付n+2金额的经济补偿的范畴。
当某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解除劳工关系的行为时,则理应向该员工支付2n份额的经济补偿金。
而若因员工参与企业层面的培训或更换岗位之后仍无法适应正常工作要求等非由用人单位因素引发的状况出现,此时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辞退行为需支付标准为n+1金额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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