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求申报债权
时间:2023-05-01 19:30:38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按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只需满足以下一种条件即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公司自行清算如何申报债权

(一)清算组通知公告:

1、通知: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2、公告: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未通知公告的法律责任:清算组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

1、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2、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

1、时间: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2、清偿: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3、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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