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正常解雇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公司也不能随便解雇员工
我想请问一下,我到一家新的公司工作,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在我签字以后,公司说等公司方签好字再给我,但我等到现在也给我。现在公司跟我说因为我的主管要辞职,我进行的这个工程要停止,因此我在公司里也没什么事情了,所以要辞退我。我在这一个月内把那个工程进行了测试和修改,基本上没什么毛病了,公司现在却要辞退我,我觉得很郁闷。请教专家,公司在试用期内随便找借口辞退人是不是合法?
劳动法苑莫懿沁答复:
首先,本事件中所涉及的两个相关问题。
其一,劳动者一方虽已为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但未得到经签字生效的合同,而引发的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本事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劳动者签名,但由于劳动者始终未得到经双方共同签名的劳动合同,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也已签名,只是出于疏忽等原因而未将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那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成立;二是可能用人单位一直未签署劳动合同,即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完成,但是由于事件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对某一工程进行了测试和修改工作,履行了劳动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接受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既表明双方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致并付诸了行动,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视为成立。
其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以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之理由予以辞退,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规定可见,用人单位只可出于劳动者某些法定的自身过错,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本事件中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因此比照此条款,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据劳动者陈述,其对于用人单位交给的任务基本按要求完成,且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劳动者的决定也非出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要求,因此,此用人单位之辞退决定是可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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