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告知对方轻度抑郁不算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情节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婚前隐瞒疾病不告知,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但婚前如果告知了对方自己是轻度抑郁症,应属于有效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
一、法院何时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1、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
2、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3、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综上,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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