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介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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