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销售自养家禽所产禽蛋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可见,企业从事以上第5项“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十四)》对“牲畜、家禽的饲养”作了以下解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马累、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制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番号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鹤鸪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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