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油料植物初加工是指,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等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案例】
某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主要以大豆、菜籽为原料,采用清理、热炒、磨坯、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食用植物油及饼粕。2008年,该企业共加工大豆、菜籽45000吨,其中自营加工30000吨,来料加工15000吨;实现销售收入16600万元,其中食用植物油及饼粕收入16240万元,来料加工费收入360万元;成本费用14645万元,其中大豆、菜籽成本14150万元,制造成本495万元。2008年该企业如何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现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来料加工所得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理由是该企业通过对大豆、菜籽,进行清理、热炒、磨坯、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的过程,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规定,销售“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取得的所得为免税所得;而来料加工中的加工费所得不是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25%-[油、饼粕收入-大豆、菜籽成本-(制造成本÷45000×30000)]×25%=(16600-14645)×25%-[16240-14150-(495÷45000×30000)]×25%=48.75(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来料加工所得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该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是通过对大豆、菜籽进行清理、热炒、磨坯、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该过程与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一致,因此,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所得同样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初加工”为农、林、牧、渔业免税项目。那么,什么是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具体包括哪些?财税〔2008〕149号文件通过对原料、加工工艺、产品列举的方法对此进行了定义,并据此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中“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是对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要求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而观点一片面地理解了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规定,认为只有取得文件中列举的产品的所得才是免税所得。实际上,该文件是从原料、工艺、产品三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范围作出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免税产品进行规定。另外,从法律优位原则来看,财税〔2008〕149号文件也不得作出与税收法律不同的规定。
因此,该企业所从事的加工业务无论是自营加工所得,还是来料加工所得,均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n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n(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n(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n(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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