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
用人单位分立的,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被诉人。
企业合并分立的主要类型
公司合并的形式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现金合并与易股合并、母子合并、两步合并等多样化的形式。主要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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