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哪些情况仲裁员应当回避
1、根据现行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留以上规定的同时,增加了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仲裁员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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