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又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一)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又称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述其它关系是指: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回避的程序
a、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
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则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归于消灭。
b、回避决定的作出。
无论是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还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机构或特定的人员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我国《仲裁法》将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c、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以便仲裁机构进行审查,作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同时也防止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拖延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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