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更改子女抚养费?
时间:2023-09-03 07:10:36 3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抚养费的变动可以分为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增加情况包括子女生活所需、医疗费用等;减少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经济困难无法按原数额给付;免除情况指离婚夫妻协商一致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离婚之后也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因家庭情况而异,存在差异。

抚养费的变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上文中已经给出了介绍。此时需要结合家庭的具体情况来对抚养费进行计算,所以不同的家庭中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也是存在差异的。当然,就抚养义务来讲因为是法定的,所以不能被免除,但现实中要是离婚夫妻协商一致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离婚之后也不支付抚养费,其实也是可以的,但这并不代表免除了抚养义务。

抚 养 费 免 除 : 离 婚 后 无 抚 养 权 方 是 否 仍 需 承 担 抚 养 义 务 ?

抚养费免除:离婚后无抚养权方是否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在离婚后,无抚养权方是否仍需承担抚养义务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之日起,无抚养权、扶养权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夫妻,应当立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离婚后无抚养权方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无抚养权方在离婚后仍然愿意承担抚养义务,尤其是对于离婚后与子女建立了深厚感情关系的无抚养权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与有抚养权方协商,达成抚养费的支付协议。如果协议未能达成,无抚养权方也有义务履行抚养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不享有抚养费、探望权、教育权等权利的,由不具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抚养。”因此,即使无抚养权方不承担抚养义务,其仍然有可能承担探望权、教育权等相关权利。

总之,离婚后无抚养权方是否仍需承担抚养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在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无抚养权方有负担能力的,可以与有抚养权方协商,达成抚养费的支付协议;如协议未能达成,则无抚养权方有义务履行抚养义务。同时,无抚养权方还有探望权、教育权等相关权利。

抚养费的变动可以分为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增加情况包括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因物价调整导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身患疾病且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导致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减少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免除情况指离婚后无抚养权方是否仍需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离婚后无抚养权方无需承担抚养义务。但现实中离婚夫妻协商一致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离婚之后也不支付抚养费,其实也是可以的。抚养费的计算需结合家庭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在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无抚养权方有负担能力的,可以与有抚养权方协商,达成抚养费的支付协议;如协议未能达成,则无抚养权方有义务履行抚养义务。同时,无抚养权方还有探望权、教育权等相关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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