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呢
行政诉讼应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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