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行使汇票追索权的主体
我国票据法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汇票,但持票人在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基于追索权的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顺序任意选择一债务人或数人为追索对象,并在未实现追索权前,变更追索对象,进行新的追索。但票据法对追索对象的确定也规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丧失对后手的追索权,以避免循环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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