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时间:2024-07-16 23:24:33 2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是票据法中的重要概念。

1.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汇票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再追索权则是指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取得与持票人相同的追索权利,可以继续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追索权由持票人行使,而再追索权则由被追索人行使。

二、追索义务人的责任

1.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主体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可以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三、追索权的行使与限制

1.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权选择向一个或多个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并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

2.追索权的行使还包括确定追索金额,该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票据法也规定了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情况,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这些规定体现了票据法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再追索方面,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取得与持票人相同的追索权利,可以继续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5.再追索金额的确定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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