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索赔权: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不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依法行使或保全汇票权利后,向前手索取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金额的票据权利。1、追究义务人员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3、再次索赔。被追债人偿还债务后,与持票人有同样的追债权,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债权,直到汇票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失。4、索赔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5、追索金额的确定。(1)拒绝支付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期限或提示支付日期到偿还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拒绝证明书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6、再次索赔金额的确定。(1)偿还的所有金额(2)从偿还日期到偿还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常用的一种信用工具,也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银行汇票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商业主体;汇票是付款人在银行存了钱,银行才开票。而承兑汇票,就算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以进行支付,银行也会让付款人先进行透支,再进行追偿。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不需要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要承兑。
《票据法》3、4条
全文7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