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时间:2024-01-05 14:30:11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的行为。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在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的流程中,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注明日期。如果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话,背书人应填写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处写上背书公司的名称,并在下面的框架内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章。

根据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则不得背书转让。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应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后到开户行为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期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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