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支付的有关证明。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款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此外,持票人不得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已经追索了一个或几个票据债务人,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等权利。
汇票追索权的关系人
追索权的关系人包括追索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人也称追索权利人,指享有追索权并进行追索的持票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义务人行使追索权。可以成为追索人的是合法现实的票据持有人,包括未背书转让的汇票所载的收款人、背书转让连续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履行追索义务后的被迫索人。
(2)被追索人也称追索义务人,指受到追索或应受到追索的票据义务人。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迫索人应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全文5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