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发差额;如果员工逾期不付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赔偿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四)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发差额;劳动者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赔偿。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工资的,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然后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按工龄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可以周、日、时工资;劳动者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特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立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一)因自然灾害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战争和其他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
(2)因生产经营困难影响用人单位资金周转的,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时暂缓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全文7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