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诉抗辩权不可行使的特殊情况详述如下:
1、当债务人身处不知所踪状态,同时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之资产时。
2、若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了该债务人为破产案件的申请。
3、如果债权人有确凿证据显示债务人现有财产无法满足其全部负债的清偿或债务人已然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
4、在保证责任领域内,如果保证人明确表示或者默许放弃其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保证人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向债权人主张其应得的对待给付之权益,但是这并不等同于他们只扮演着用于承担责任却并未获得任何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
实际上,保证人对于债权人还拥有着诸如消极性和防御性的抗辩权这类特定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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