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医院举证责任有哪些?
时间:2023-03-23 09:31:24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

一、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交通费

患者和需要陪护的亲属的转院过程中发生的大众交通工具所花费的交通费,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众交通工具,租用专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处理事故的患者两个亲属合理的交通费由医院承担。

9、精神损害赔偿

在医疗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医院对于医疗事故发生后的举证情况,但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那么医院应当举证对相关进行证明,具体情况下对于不同的医疗纠纷事项的处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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