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请假后单位又以未请假旷工辞退合法吗?
时间:2023-07-26 10:40:38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口头请假后单位又以未请假旷工辞退不合法,属于违法情形要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女职工口头请假十余载诉讼被驳

广西柳城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因私事,口头向领导请假十余载。日前,她回单位要求各种待遇,被拒绝后,便把老东家告上法庭。2007年9月13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秦某于1980年11月8日被招收为被告柳城某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992年7月,原告因私事请假离开单位,被告亦停发了原告的工资。1994年9月21日,被告以柳城发(1992)第22号文件为根据,以原告欠缴劳动保险金超过九个月和欠缴管理费超过15个月为由,对原告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并派人把通知送达了原告,要求原告速来办理手续,还把通知上报了主管单位柳城县文体局备案,编制主管部门对被告的编制进行了变更,注销了原告在编制中的姓名。

今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下一纸协议,协议中表述,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自己缴纳所有养老金。秦某持协议去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时,因不符合格式要求,协议被退还给被告,要求被告另外出具一份证明。被告又照办,证明秦某原是被告职工,但已在1994年12月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此份证明仍因不合格式要求被退回。

4月17日,原告秦某以被告的行为违法为由,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裁决驳回申诉人秦某的申诉请求。秦某不服,以原告与被告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遂诉至柳城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维护原告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撤销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撤销被告于2007年3月21日出具的证明;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1995年1月至2007年3月的生活费40572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补缴原告的1995年1月至2007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于1980年11月8日被招收为被告的职工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和被告依法享有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和义务。1994年9月,被告对原告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发生了劳动争议。原告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补缴其十二年的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另案处理,于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阅读延伸: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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