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根据后一种法律优于前一种法律的原则,如果某些规定存在冲突,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比行政法规更有效,现行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策。制定部门规章不能违反和抵制上级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如果某些规定存在冲突,应以《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为准: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依法订立并在本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定期劳动合同的数量,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本法施行后签订后续定期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后,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其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与用工制度下的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执行;如果没有此类规定,则应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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