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与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效力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法优先使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既是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是为了维护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就业自主权,,促进企业加强规范民主管理,完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雇主,特别是企业管理者,从不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通过少数人的民主侵犯大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提倡运用协商机制,,对话与集体协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集体劳动关系动态合同制度将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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