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的缴交规定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说是有租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地仅指国家规定的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而免税单位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免税单位,出租方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10条明确规定: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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