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
1。工人对雇主的个人依赖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当事人主体具备资格的前提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受到单位的指导、管理和支配;个人是否按照一定的时间或标准从单位领取工作报酬;工人提供的劳动力是雇主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有时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不能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正式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书,但委托单位定期指导、管理和领取工资、报酬,并符合其他劳动关系要求,原告钟某被告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钟某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关于与被告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博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原告钟称,2006年7月,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聘请原告在徐州担任销售员,宿迁,连云港,销售医疗器械和收取费用。2007年上半年,上海**公司还派出**博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员,负责徐州等地区的销售收款工作。劳动合同在徐州履行。2009年7月,被告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底薪加佣金。截至2009年7月,被告欠薪20000元。此外,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任何保险或签署书面合同。鉴于被告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前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支付欠薪2万元;支付双倍工资54846元,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支付29916元作为非法终止合同的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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