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观点
维修费不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理由主要有三点:
1.针对部分房屋建筑物的维修金额小,有的车间改造是响应客户的特殊要求、预计使用时间短,有“今天维修、明天拆卸”的可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对于原有的装修物拆卸后再次将新维修费计入固定资产,必将使该房屋建筑物原值无限扩大(假如多次维修的情况下)。
3.零星工程的维修费直接计入“维修费”科目而非“固定资产”科目,不提折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税务机关观点
税务机关就有关房产税法规,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认为维修费应当结转固定资产,并计入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主要依据有:
1.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为该纳税人对厂房车间的彩钢板隔墙、吊顶、铺设无尘地板、空调系统安装、排风等工程,不属于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所以更新后应当计入房产原值。
2.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二条中还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由此,该纳税人拆卸旧厂房车间的废旧设施,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如现场照片、原来设备和设施价值的发票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
3.不同税种的规定不可混淆。该纳税人所属的上述装修工程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该规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要求,纳税人可以转入“管理费用——维修费”科目“费用化”,但不影响计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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