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陶小姐2009年8月25日在伊诺咖啡店内用餐,不慎从二楼摔致一楼,导致左腿骨折。8月26日与该店协商,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交涉无果遂向12315投诉。
接诉后,嘉定消保委工作人员即向双方了解情况。约定双方在2009年9月7日在嘉定区消保委召开调解会。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称因台阶处,对方没有提示,因而摔成骨折,理应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店方宾经理则认为,台阶处写着小心台阶,且台阶的高度为16厘米符合国家标准。摔倒的直接原因是消费者转头与别人攀谈并穿了一双大约5—6厘米高度的皮鞋所致,所以只同意适当补偿1000元,双方各执已见。
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消费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摔成骨折是事实已造成人身及财产的巨大损失,经营者应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后经耐心讲解,宾经理同意回去与老板协商后再给予答复。
最终,经过消保委的调解,双方与2009年9月14日达成协议:
1、经营者承担医药费350元;
2、补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
虽然在我委的不懈努力下,消费者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但是肉体的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因此,我委提醒广大经营者要提供消费者一个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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