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
时间:2023-05-03 02:20:37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吗?《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四)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予补偿,取决于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没有,该单位不需要赔偿

案件:张三于2006年4月加入被告****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30日,**童话公司向张三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如下:“我们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将统一转让给**如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到期后,请在2015年12月15日前书面决定是否续签,逾期视为您不愿意续签。”

2015年12月10日,张三书面回复****公司,“我只同意与****公司续签合同,但不同意与湖北如意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合同”。2015年12月10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张三:“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统一重新签订**如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请在2015年12月31日前决定是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不愿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工资结算和社会保障金支付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

2015年12月15日,张三再次回复****公司不同意转让

张三于2015年1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张三和****公司不满意,在湖北法院提起诉讼。张三要求****公司支付54537.40元作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查明事实后,最终裁定****公司应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268.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否则定期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张三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张三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此时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应支付张三的经济补偿金,公司降低员工工资水平,员工不同意续签,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才增加张三工资。此时,如果张三不愿意与单位续签合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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