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深圳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政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统一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已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据深圳市地税局介绍,此前深圳市普通住房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此次调整是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允许浮动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单套建筑面积、价格标准进行的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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