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如下: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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