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情况:
1。父母一方婚后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则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这篇文章要求注意“婚后购买”。如果是婚前购买,婚后再过户到子女名下,本条不适用。二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办理不动产。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所欠借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离婚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本文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2个人财产首付。三。银行贷款。上述行为必须由一人完成,房地产以该人的名义登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参加房改的父母名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而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在本条中应当指出,房屋的产权不属于出资的夫妻。未以父母名义登记的投资者享有债权,即可以请求分割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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