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未能合意明确不动产上所署名的权利人、附属权利义务等内容,那么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购置并持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即便产权证书上仅载明单方姓名,仍要依法律规定被视为夫妻双方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