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接受公司职位变动补救措施时,可优先选择就相关事宜与雇佣方展开详细协商讨论并寻求可行共识;若上述努力无果,可采取以下行动步骤:
首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
其次,申请人可以依法发起劳动仲裁程序;倘若对裁决结果仍有争议,最后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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