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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0929.8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原被告签订《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及其附件:附件1《销售政策合同》、附件2《结算合同》、附件3《市场价格调查确认合同》、附件4《甲方促销员管理合同》,双方约定以联营方式以被告名义在被告经营的各电器卖场销售原告经销的电器产品,销售收入按约定比例分配。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2月15日。2009年2月15日,双方合作终止,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结算款324430.82元未支付。另,原被告合作的2006年期,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一批小家电产品作为销售赠品,陆续结算了部分货款,至今被告尚有86499.00元未向原告支付。
原告数次催收未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谨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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